導讀:
2017年6月14日,歐盟官方公報(OJ)發布法規 (EU) 2017/1000,正式將全氟辛酸(PFOA)新增為第68項REACH法規限制物質,并且明確了該物質的限制內容。法規 (EU)2017/1000將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開始生效。
2020年7月4日之后,除豁免情況以外,當PFOA及其鹽類含量≥25ppb,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者總含量≥1000ppb時,則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。
PFOA類物質具有優良的高表面活性、疏水和疏油等性能,可作為防水防油劑、表面活性劑以及分散濕潤劑,廣泛用于用于紡織服裝、表面活性劑、化妝品、含氟聚合物、表面涂料乃至滅火泡沫等領域。但是,PFOA類物質不易降解,在生物體內具有較強的蓄積性,對神經、免疫和生殖系統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害,是一種新型的環境污染物。
此次限制要求是由德國在2014年10月17日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提出。早在2013年6月,歐盟就將PFOA確認為持久性生物積累和毒性物質,并將其納入REACH法規的候選清單(SVHC)。在2016年10月,加拿大《禁止特定有害物質法規》也將PFOA列為管控物質,要求禁止生產、使用、銷售、供應和進口含有PFOA的產品。